簽約小細節
租賃契約簽訂須知
保障自身權益.避免租屋糾紛簽約小觀念:口頭與書面
原則上租賃契約只要當事人對「房屋使用」與「租金支付」達成共識,口頭約定即生效力,並不以書面為必要。
然而,所謂「一言九鼎」雖具效力,但時下大多數人仍傾向「打契約」(簽訂書面契約)。如此能留下白紙黑字的證據,不僅減少法律紛爭,也能明確規範雙方權利義務。若未經書面約定,契約一經口頭成立,雙方仍須受其拘束。
確認當事人身分
房客應注意:房東是否為屋主本人。若非屋主,請其出示委託書或授權書,避免真正的屋主事後追究。
二房東問題:若向二房東租屋,須確認大房東是否反對轉租。若違反約定,大房東可終止租約,請您搬離。
房東應注意:核對房客真實姓名與身分,以便未來收取租金或主張權利。
確認使用狀態
租屋廣告常見「吉屋出租」、「傢俱全」等描述。簽約時應將房屋狀態詳予約定:
- 房屋用途(純住家 / 辦公 / 營業)。
- 是否附帶傢俱、家電。
- 可否轉租或分租。
這關係到房東交付房屋的義務,以及退租時房客返還房屋的狀態。
租金與押金約定
土地法 §97租金限制:城市地方房屋租金,以不超過土地及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 10% 為限。
土地法 §99押金上限:擔保金(押金)不得超過 2 個月租金總額。超過部分,承租人可抵付房租。
特別注意:押金契約屬「要物契約」,須實際交付金錢才成立。若房屋易主,務必確認三方(新舊屋主、房客)已協議押金移轉事宜。
房屋修繕責任
民法 §429原則: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習慣外,租賃物之修繕由出租人(房東)負擔。
建議:雙方可於契約中明訂修繕範圍。例如結構性損壞(漏水)由房東負責,消耗性器材(燈泡)由房客負責,分工明確更能安心居住。
租賃期限與終止
期限限制:租期不得逾 20 年。逾 1 年者應以字據訂立,否則視為不定期限租賃。
買賣不破租賃:未經公證之租約,若期限逾 5 年或未定期限者,不適用「買賣不破租賃」之保障。
房東終止不定期租約之限制:
依土地法 §100,僅下列情況可收回房屋:
- 房東收回自住或重建。
- 房客違法轉租。
- 房客積欠租金(扣除押金後)達 2 個月以上。
- 房客違法使用房屋。
- 房客違反租約。
- 房客損壞房屋不為賠償。